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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丰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12-06 16:04
  • 来源: 本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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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有关单位:
      《海丰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五届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海丰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地方储备粮油(以下分别称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油)管理,保障我县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防备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按计划收储的粮油。主要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以及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保障粮食供应。
      县级储备粮油品种主要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食用植物油(花生油、调和油、大豆油、菜籽油)等。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粮权属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由县政府下达。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县政府下达的任务,编制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动用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所需贷款,储备粮油贷款与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收储管理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主要由本县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下称承储企业),必要时需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下称代储企业)的,由承储企业提出方案,经县粮食局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代储企业由承储企业直接管理。如需采取其他储存形式的,由县粮食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县级储备油的收储、变换储存品种的轮换,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县政府办牵头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轮换底价建议价及交易方式,报县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静态管理。县级储备粮每批次的轮换,由县粮食局提出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同一储存品种实行的动态轮换,库存成本不变,费用包干。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每批次储藏期为2-3年,每批次轮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轮换期间,总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60%。
      县级储备油每批次储存期不得超过1年,轮换期间,总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每次动态轮换的方案,由承储企业报县粮食局批准,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第十一条  当县内粮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油应急的,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或县粮食局提出动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应急的需要调用的除外。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代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仓库(不含棚仓,砖木、瓦结构仓和土圆仓)总有效仓容和使用期限必须满足代储数量及代储年限的要求;
      (三)库区布局合理,无污染源,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监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监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专职的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市级或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管、防治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七)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登记达到相关要求,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等储存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等;
      (八)日常管理规范。科学保粮、储粮(油)管理达到无害虫(无渗漏)、无霉变(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标准。粮食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油管理、仓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能及时按要求报送统计、仓储、财务报表等;
      (九)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
      第十三条  入库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粮油的数量和质量直接负责,保证储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承储企业应当设立保管总账、保管分仓账、商品明细账,明确年份、等级、价格、数量、存放地点、轮出、购入等相关情况,保证“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的要求,达到无害虫(无渗漏)、无霉变(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标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积极应用先进储粮(油)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严格执行粮(油)情检查、登记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等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其中:
      (一)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结算;
      (二)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包干使用: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按总规模每年每吨192元的标准逐月拨付,轮换费用按每批次每吨80元核拨;
      县级储备油保管费用按总规模每年每吨1400元的标准逐月拨付,轮换价差亏损按总规模每年每吨1400元拨付;
      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包干期限三年。包干期满后,由县粮食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另发文执行;
      (三)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所得的货款,全额及时缴入在县农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偿还储备粮油贷款,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轮换价差收入,由承储企业上缴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县级储备油同一品牌、同一品种、同等数量的动态轮换,可不办理轮换资金往来手续。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设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凭证、账本、报表中,应当如实记载库存数量、库存成本、轮换盈亏以及费用开支等情况;财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的粮(油)库及配套设施(包括水电、安全生产、消防等设施)建设和维修项目,由县粮食局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和维修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引起的价差亏损、费用等及国家规定的保管自然损耗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县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拨补。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粮食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县粮食局。
      第二十三条  县粮食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行县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县粮食局向县政府负责,承储企业向县粮食局负责,一把手负总责,主管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原则,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责任,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
      (二)入库的粮油不符合国家入库质量标准或者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及更改入库成本;
      (四)违规销售县级储备粮油;
      (五)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霉坏、变质、渗漏;
      (六)利用县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粮食风险基金被挪用、侵占,粮油库存亏空等严重后果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代储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丰县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丰县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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