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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 2009-09-03 12:07
  • 来源: 本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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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办〔2009〕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海丰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海丰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海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海丰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结合海丰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县各级政府和部门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报请上一级机关发布该信息。
    第八条 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县府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防止出现因公开不慎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县、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和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股室与政务公开负责人、保密员共同组成。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当公开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汇总、上报和对外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不予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2、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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